局属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鉴于局领导人事变动,为深入贯彻落实《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景府发[2017]14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功能与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调整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抓好统计行政调解工作,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 长:洪明华
副组长:卢运玲 戴四维 吴镇和 熊少平 王选华 鲍桂顺 吴浪萍 曹 璐 黄功平
成 员:曹亚芳 洪丽华 刘建东 余丽娟 郑景勇 李新平 张福姣 凌 华 袁 蔚 刘林喜 周丽君
领导小组下设五室一会一览办公室(调处中心主任室、接待受理室、调处会谈室、法律及专业咨询室、群众信访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处制度标准及有关规定公示栏),办公室设在法规科,由吴浪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新平兼首席调解员。
附1: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培训制度
附2:市统计局行政调解例会制度
附3:市统计局行政调解登记制度
附4:市统计局行政调解纠纷排查制度
附5:市统计局行政调解汇报制度
附6:市统计局行政调解考核奖惩制度
二0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附1:
市统计局行政调解培训制度
一、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培训内容:法律基本知识、新颁布的与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解工作规则,程序与方法,典型案例剖析;
三、培训方式:讲课、经验介绍、观摩、下发资料、以会代训;
四、人事法规科负责调解员培训工作,必要时聘请政法系统及有关部门派员开展业务培训;
五、每年不少于两次培训,每次不少于三天,必要时开展专题培训,对调委主任每月一次培训。
附2:
市统计局行政调解例会制度
为了规范我局行政调解工作,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协调发展,建立长期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机制,特定本制度:
一、方针: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
二、工作和领导责任制:分组负责,归口管理,疑案联调,责任首问,限期办结;
三、工作目标
1、健全各组调解组织,完善调解制度;
2、无因统计工作纠纷未调处或调处不当引起上访事件,群体性械斗事件,民转刑案件;
3、统计工作纠纷排查率100%,调处率100%,调解成功率95%以上。
四、参会人员:
每月召开一次由局分管领导、各科室负责人(首席调解员)参加的调解例会。
五、会议内容:
1、学习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
2、汇报有关统计工作的纠纷排查,调解情况;
3、交流经验;
4、进行调解业务培训。
六、指导和督促疑难纠纷的调解;针对疑难纠纷要指导和督促,有关调委会成立调解小组,帮助其制定调解方案和措施。
七、指导和督促各调委会的工作
八、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和签到工作。
附3:
市统计局行政调解登记制度
一、建立纠纷登记簿。调委会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每月对受理的纠纷进行汇总,填入调解纠纷登记簿。调委会每月汇总;
二、纠纷登记。无论是口头申请还是书面申请,调委会都应进行纠纷登记,记明收到纠纷的日期、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文化程度、家庭住址、事由、纠纷简要情况及调处结果、调处人姓名或者盖章,填写记录日期;
三、对不属于调委会调解范围的纠纷,调解登记后,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要记明移交的机关、承办人;
四、针对登记的矛盾纠纷要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分析预测,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五、纠纷登记簿应妥善保存,以便复查。
附4:
市统计局行政调解纠纷排查制度
一、要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制定预案,做到“底数清楚,防范到位”。重大活动和特殊敏感时段前夕,要组织不定期的重点梳理排查和分析研判。
二、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处,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初期,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要积极组织协调,落实责任,做到排查一件,调处一件,教育一片。
四、要及时掌握系统内行政矛盾纠纷的动态,建立完善统计工作行政调解台账和定期分析研判和调处情况专卷档案。
附5:
市统计局行政调解汇报制度
一、每月向主要领导汇报一次行政调解工作情况。
二、每季向局党组汇报一次行政调解工作情况。
三、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党组汇报。
四、要如实填报并按时报送行政调解月度表、季度报表和年度小结等材料。
五、要建立请示报告登记簿,认真做好登记,以便备查。
附6:
市统计局行政调解考核奖惩制度
一、把行政调解工作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二、对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科室(单位)及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三、对行政调解机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对上级批办、督办的案件,未能如期办结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