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
现将《景德镇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德镇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1月7日
景德镇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景府发〔2025〕5号)精神,设立景德镇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及景德镇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市农业普查办公室)。为科学、规范、高效地组织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景德镇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全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研究提出需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市农业普查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成员若干名。
第四条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工作。
第五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参加有关活动;负责审签市农业普查办公室有关文件。
第六条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由17个部门组成,分别是: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景德镇调查队。
第八条 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推进普查的各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
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和有关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组织协调地方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参与普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审核及资料开发应用等。
国家统计局景德镇市调查队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要求,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市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协调普查所需遥感影像资源。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行政记录和有关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并协助开展普查工作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提供普查所需遥感影像资源、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在线地理信息服务等,协助开展普查区划分与绘图。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协助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职责,根据工作实际发文布置本系统积极配合开展普查工作。
第九条市农业普查办公室下设7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协调组、遥感测量组、数据处理组、宣传动员组、质量控制组、执法检查组、资料开发组。
第十条市农业普查办公室下设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和成员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承担具体工作任务。各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协调组:负责提出普查工作总体规划,协调推进普查工作进度;研究起草、协调规范有关普查工作公文;负责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文件管理和归档;沟通协调普查经费安排、政府采购等事项;组织以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名义开展的大型活动和承办综合性会议、培训并负责会务工作;负责普查人员管理系统的业务管理和业务组织,协调系统使用与管理;负责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的协调工作、其他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督促指导各级普查机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遥感测量组:负责制定普查遥感测量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细则;负责相应的软件、设备的采购及遥感影像收集等工作;指导各地搭建遥感内业测量和实地调查数据处理环境;组织指导遥感测量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农业普查遥感测量试点、正式普查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遥感测量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协调指导各地工作开展,定期督促指导;负责指导县级机构做好遥感测量数据安全管理。
数据处理组:负责制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细则;负责相关普查数据处理软件和设备采购;负责普查人员管理、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单位清查、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及普查资料开发等软件系统的布置培训工作;负责部署普查数据处理环境;负责相关数据处理软件的培训及技术支持,解答相关问题;协助开展清查摸底和部门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协助开展普查数据接收、逻辑审核、汇总和数据反馈工作;参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配合进行普查资料开发和数据归档;组织指导县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数据处理工作。
宣传动员组:负责普查宣传动员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协调主流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征集农业普查宣传口号与标语;制发宣传海报、广告片和宣传片等各类宣传品;负责策划宣传周、宣传月等大型活动;协调普查成果发布、解读、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负责利用网站和新媒体开展普查宣传活动;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质量控制组:负责组织制定数据审核、验收、汇总评估办法,进行数据收集、审核、查询、修改和查重补漏,以及数据综合审核、加工整理、汇总分析和评估认定;组织开展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组织对部门行政记录、业务统计资料和普查结果进行收集、审核、评估、加工整理和分析应用;组织相关部门对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向部门反馈相关普查数据;组织指导县级普查机构进行普查数据收集、审核评估、加工整理和汇总分析。
执法检查组:负责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内容;组织普查的执法检查工作,受理农业普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举报,转办、督办农业普查中的违法案件;依法对重大普查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查处或直接核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普查中的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严格依法认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编写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教材及法制宣传材料,并进行培训;督促县级统计机构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资料开发组:负责研究制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计划;组织研究起草普查公报,开展普查数据分析,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编辑出版普查资料;组织开展课题研究;组织对外提供普查资料,为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对普查资料开发应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布置培训资料开发工作;组织指导县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做好普查资料管理。
第十一条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三章 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建立普查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工作调度、简报、会议等形式掌握工作进度并及时予以通报,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推动普查工作开展。
第十三条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普查工作职责,研究推动和有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普查工作,及时向市农业普查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和问题,全力配合工作调度,积极参与联合督促指导和基层调研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内设工作组应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完成普查各项任务,及时向市农业普查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和主要问题,提供相关工作及会议材料。
第十五条 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及内设工作组设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十六条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由综合协调组牵头及时办理回复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反映的有关问题,各相关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问题解答。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重要工作。
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九条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有关副主任和有关人员。主要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安排办公室有关成员列席。
第二十条专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办公室成员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综合协调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组织工作和纪要撰写由相关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第二十二条会议召集人应责成会议议题汇报单位提前1—2天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
第五章 公文管理与归档
第二十三条市农业普查办公室行文种类主要分为:请示、报告、通知、函、通告、会议纪要和工作简报等7种。
第二十四条以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单位(工作组)负责人核稿,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承办工作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
报市政府或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审批的公文,由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内设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第二十五条工作组负责人应对文稿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亲自签报,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签报。
已经签发的公文,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报原签发人复审。
第二十六条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公文的发送范围:
(一)请示:发送上级领导机构,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报告:发送上级领导机构,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通知:根据需要发送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普查机构,以及有关单位。范围可根据内容按需调整。
(四)函:发送商洽工作的地方、部门、单位或个人。
(五)通告: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六)会议纪要:主要发送市农业普查办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必要时可报送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抄送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七)工作简报:报送市统计局领导,发送市农业普查成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市农业普查办公室文件的印制由市统计局办公室承办。
综合协调组负责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编号、用印和归档。
公文承办单位负责向综合组归档文件。归档要求:签批原件1份,纸介质印刷件1份,与印发件一致的电子版文件(文字文件提供Word或文本格式,表格提供Excel格式)1份。
第二十八条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电子公文远程分发由综合协调组统一负责,纸质件分发由综合协调组负责。
综合协调组决定所承办的公文是否上网并在发文单上注明。
第二十九条外部来文的签收、登记、传阅、承办和归档工作由综合协调组负责。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综合协调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督办。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办理的公文。
第六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景德镇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景德镇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综合协调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建立并严格执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
使用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三十二条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应由综合协调组负责派专人随同。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组成人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四条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组成部门及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在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市农业普查办公室部分人员可根据需要实行集中办公。集中办公人员的工作由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实体型集中办公办事机构负责安排;日常考勤由集中办及原单位共同负责,年终考核及评优评先在原单位进行;集中办公期间,集中人员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市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