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统字〔2019〕29号
景德镇市统计局关于印发
《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县(市、区)统计局,高新区科发局,昌南新区经发局:
景德镇市统计局《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2019年9月18日经市统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景德镇市统计局
2019年9月27日
景德镇市统计局
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和提高数据质量、遏制“数字上的腐败”的指示精神,深刻领会和把握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总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统计数据失真失实干扰决策判断、虚增群众获得感、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问题,聚焦当前我市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切实有效的专项整治,深入推动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分别简称《意见》《办法》《规定》)在全市统计系统贯彻落实,坚决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用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为党委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需求提供服务,推动瓷都景德镇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二、整治原则
坚持以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为统领,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数据真实性作为最紧迫最重要的任务,以群众满意度和彻底解决问题为根本目标,以落实“两个责任”为抓手,以深化统计改革创新为动力,做到统筹兼顾,把握个性问题与共性问题、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紧密结合起来,实行防范和惩治并举、教育与查处并重,扎扎实实推动问题真改、实改、彻底改,坚决维护统计数据质量这个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一)统筹兼顾,联动有效。市统计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认真组织全市统计系统专项整治工作,对统计造假整治实现有效联动,压实各级统计机构责任。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责,聚焦“关键少数”,发挥领导干部“头雁效应”,以上带下,真抓实抓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
(二)聚焦问题,整治彻底。聚焦统计造假问题,进行集中治理,深入剖析问题根源,找准病灶、精准施策,杜绝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杜绝蜻蜓点水、走走过场。以纠正整改为主,鼓励自查自纠,找对根源、精准问责,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以问责代替整改,要确保整改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贴近实际,突出重点。坚持从统计工作实际出发,运用成果及成功经验,持续用力、一抓到底,重点突出规范统计行为和方法,加强统计造假源头防控,强化统计数据质量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督,严肃问责统计造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纠正和查处统计造假问题,解决统计数据失真失实干扰决策判断、虚增群众获得感、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问题。
(四)多措并举,注重实效。多措并举,多种渠道抓好整改工作,通过自查、督查、整改等方式,解决统计造假实际问题,要深入查找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日常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推动强化监管、完善政策、健全制度,从源头上杜绝统计造假可能。通过集中攻坚,获得可感知、可检验、可评判的显著成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深化专项整治成果。
三、主要内容
结合市统计局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问题情况,全面梳理在防惩统计造假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具体举措,确保问题有效解决。
(一)规范统计行为和方法。
聚焦问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意识不强;未经批准开展统计调查;统计调查管理不够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不严格;制定违背统计法精神的文件,放任默认其他机构和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为实现调整本地区统计数据的目的,通过电话、面谈、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向上级单位“跑数要数”。
整治措施:1.对全局干部职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宣讲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精神;2.加强对县(市、区)统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分阶段完成对统计人员的培训教育;3.做好参加全省首届统计法律知识竞赛人员的推荐选拔,进一步提升全局统计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4.对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5.严肃查处非法统计调查,对典型案件通报曝光;6.严格统计调查管理,依法审批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7.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建立并落实公务来访登记制度;8.对“跑数要数”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9.全面清理纠正违背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10.坚持“谁调查,谁培训”,清理其他部门代替组织实施调查的统计部门对调查对象进行培训的做法。
(二)加强统计造假源头防控
聚焦问题:编造虚假资料骗取纳入“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名录库;强令或者授意调查对象按指定数据、数值区间、增速报数;编造并代填代报企业(单位)数据;篡改调查对象原始统计资料;要求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调查对象为了自身利益虚报瞒报统计数据,对行政干预不抵制、甚至主动配合统计造假。
整治措施:1.对源头数据造假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2.严格执行数据质量抽查制度,选择一定数量调查对象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严格单位名录库审核管理,加大对新入库“四上”企业的抽查力度;4.加大对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和调查对象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发放宣传资料,做到“四上”企业统计普法全覆盖;5.以中国统计开放日为契机,积极宣传统计法律法规;6.县(市、区)统计局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执法检查,完成一定数量抽查。
(三)强化统计数据质量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督
聚焦问题:未严格落实数据质量责任制;数据评估不够规范严谨,评估依据不够充分;统计机构对数据质量审核不到位;未设立统计违法举报渠道。
整治措施:1.落实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惩统计造假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级统计机构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2.进一步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完善数据质量和评估工作机制。完善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增强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强化全程留痕可追溯;3.建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和核查机制,在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上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对所有举报线索进行全面登记、核实和处理。
(四)纠正和查处统计造假问题
聚焦问题:履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主体责任不到位,防惩统计造假担当不够,对地方行政干预抵制不坚决;履行统计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缺乏主动性,长期不执法、软执法、选择性执法;包庇纵容统计造假行为;对国家、省局转办案件和接到的典型统计违法举报线索未严格进行执法检查;对举报的违法案件线索未及时核实处理;统计执法力量薄弱,执法能力不足,不能有效满足防惩统计造假的工作需要。
整治措施:1.推动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和各级统计部门组织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深入学习中央《意见》、《办法》、《规定》,增强自觉性、责任心和担当意识;2.对2017年以来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是否到位(包括案件是否查实、对违法单位行政处罚是否依法进行处分、处理建议是否按规定提出并移送、是否依法认定严重失信企业、人员并进行公示等)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3.对落实防惩统计造假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4.落实防惩统计造假责任,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5.对2017年以来接到的统计违法举报线索核实处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6.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认真组织统计执法资格培训考试,严格统计执法证管理;7.召开全市统计法治工作会议,传达省统计局统计法制工作会议,部署2020年法制工作,对防惩统计造假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五)严肃问责统计造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聚焦问题:统计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宽松软”,应当承担党纪政务责任的责任人未予以追究,被追究的责任档次低于党纪政务规定的标准,未同时追究党纪和政务责任,未按时限要求追究责任;未严格按照《意见》《办法》提出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未严格依法对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认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整治措施:1.严格按照《意见》、《办法》和党纪政务规定、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移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严格依纪依法向省统计局上报责任人问责意见,督促县(市、区)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按照党纪政务规定追究统计造假责任人责任;2.对县(市、区)统计局分管法治负责人和法治工作负责人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其严格依纪依法提出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能力;3.对统计部门未严格履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进行问责;4.严格按照《意见》、《办法》和法律法规追究统计违法单位法律责任,认定和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5.规范县(市、区)统计局的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依规做好统计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担当,强化政治意识。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不断筑牢统计部门和统计干部的责任担当,使广大的统计干部深刻认识到统计造假问题是可能动摇党的根基、阻碍党的事业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关键举措,必须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专项整治的统一部署和国家、省统计局的有关要求,以强烈的政治担当,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切实解决统计造假问题。
(二)强化组织领导,统筹配合推进。市统计局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动。各县(市、区)统计局要成立统计造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同时,各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精心谋划,强化统筹,加强纵向协同、横向配合,层层传导压力,形成强大合力,于10月2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12月25前完成全部整改任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科学制定方案,聚焦问题整改。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对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统计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整治项目、落实责任主体、安排进度时限、确定评估标准。市局和县(市、区)统计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落实工作职责,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各项任务有序推进、落实到位。对于推诿塞责、贻误整治工作的行为要严肃问责。
(四)强化监督职能,认真总结报告。对于专项整治期间发现的问题,要形成整改问题清单,制定整改台账,明确整改任务,落实整改责任,强化各级监督职能,确保整改到位。对于主题教育期间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立查立改、即知即改;对于需要长期坚持整改的问题,要建立长效机制,分步骤、分阶段抓好落实整改。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定期向市统计局报送整治情况,整治结束前要形成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党员干部群众通报。
统计造假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内容和时间:各县(市、区)统计局于9-11月的10日、25日和12月10日前向市统计局上报整治进度情况,于12月15日前上报总结报告。请各县(市、区)统计局确定1名联络员,按照时间节点报送到市统计局人事教育科。联系人:王永国,联系电话:0798-8389900。
附件:1.统计造假专项整治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进度安排表
附件:1 | |||||
统计造假专项整治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进度安排表 | |||||
序号 |
整治问题 |
整治措施 |
进度安排 |
责任单位 | |
一、规范统计行为和方法 | |||||
1 |
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意识不强;未经批准开展统计调查;统计调查管理不够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不严格;制定违背统计法精神的文件,放任默认其他机构和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为实现调整本地区统计数据的目的,通过电话、面谈、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向上级单位“跑数要数”。 |
(1) |
对全局干部职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宣讲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精神。 |
10月25日前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 |
(2) |
加强对县(区)统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分阶段完成对统计人员的培训教育。 |
长期,11月2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 | ||
(3) |
做好参加全省首届统计法律知识竞赛人员的推荐选拔,进一步提升全局统计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 |
12月10日前 |
牵头单位:办公室 | ||
(4) |
对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 |
11月15日前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 | ||
(5) |
严肃查处非法统计调查,对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
长期,11月2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 | ||
(6) |
严格统计调查管理,依法审批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 |
长期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 | ||
(7) |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建立并落实公务来访登记制度。 |
9月底前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办公室 | ||
(8) |
对“跑数要数”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
11月25前 |
牵头单位:办公室 | ||
(9) |
全面清理纠正违背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 |
11月30日前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办公室 | ||
(10) |
坚持“谁调查,谁培训”,清理其他部门代替组织实施调查的统计部门对调查对象进行培训的做法。 |
11月25前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办公室 |
二、加强统计造假源头防控 | |||||
2 |
编造虚假资料骗取纳入“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名录库;强令或者授意调查对象按指定数据、数值区间、增速报数;编造并代填代报企业(单位)数据;篡改调查对象原始统计资料;要求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调查对象为了自身利益虚报瞒报统计数据,对行政干预不抵制、甚至主动配合统计造假。 |
(1) |
对源头数据造假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
11月20日前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 |
(2) |
严格执行数据质量抽查制度,选择一定数量调查对象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11月25前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 | ||
(3) |
严格单位名录库审核管理,加大对新入库“四上”企业的抽查力度。 |
11月20日前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普查办 | ||
(4) |
加大对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和调查对象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发放宣传资料,做到“四上”企业统计普法全覆盖。 |
12月20前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办公室 | ||
(5) |
以中国统计开放日为契机,积极宣传统计法律法规。 |
9月30日前(已完成) |
牵头单位:综合科、人事教育科 | ||
(6) |
县(市、区)统计局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执法检查,完成一定数量抽查。 |
11月20日前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 | ||
三、强化统计数据质量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督 | |||||
3 |
未严格落实数据质量责任制;数据评估不够规范严谨,评估依据不够充分;统计机构对数据质量审核不到位;未设立统计违法举报渠道。 |
(1) |
落实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惩统计造假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级统计机构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 |
11月30日前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 |
(2) |
进一步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完善数据质量和评估工作机制。完善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增强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强化全程留痕可追溯。 |
12月20日前 |
牵头单位:综合科 | ||
(3) |
建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和核查机制,在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上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对所有举报线索进行全面登记、核实和处理。 |
11月25前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办公室、计算站 |
四、纠正和查处统计造假问题 | |||||
4 |
履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主体责任不到位,防惩统计造假担当不够,对地方行政干预抵制不坚决;履行统计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缺乏主动性,长期不执法、软执法、选择性执法;包庇纵容统计造假行为;对国家、省局转办案件和接到的典型统计违法举报线索未严格进行执法检查;对举报的违法案件线索未及时核实处理;统计执法力量薄弱,执法能力不足,不能有效满足防惩统计造假的工作需要。 |
(1) |
推动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和各级统计部门组织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深入学习中央《意见》、《办法》、《规定》,增强自觉性、责任心和担当意识。 |
11月20日前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办公室 |
(2) |
对2017年以来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是否到位(包括案件是否查实、对违法单位行政处罚是否依法进行处分、处理建议是否按规定提出并移送、是否依法认定严重失信企业、人员并进行公示等)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
11月30日前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 | ||
(3) |
对落实防惩统计造假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
11月25前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 | ||
(4) |
落实防惩统计造假责任,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
长期,10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 | ||
(5) |
对2017年以来接到的统计违法举报线索核实处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
10月30日前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 | ||
(6) |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认真组织统计执法资格培训考试,严格统计执法证管理。 |
9月30前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 | ||
(7) |
召开全市统计法治工作会议,传达省统计局统计法制工作会议,部署2020年法制工作,对防惩统计造假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
12月30前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 |
五、严肃问责统计造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 |||||
5 |
统计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宽松软”,应当承担党纪政务责任的责任人未予以追究,被追究的责任档次低于党纪政务规定的标准,未同时追究党纪和政务责任,未按时限要求追究责任;未严格按照《意见》《办法》提出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未严格依法对企业等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认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
(1) |
严格按照《意见》、《办法》和党纪政务规定、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移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严格依纪依法向省统计局上报责任人问责意见,督促县(市、区)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按照党纪政务规定追究统计造假责任人责任。 |
长期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办公室 |
(2) |
2.对县(市、区)统计局分管法治负责人和法治工作负责人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其严格依纪依法提出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能力; |
11月30日前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 | ||
(3) |
对统计部门未严格履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进行问责。 |
11月25前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 | ||
(4) |
严格按照《意见》、《办法》和法律法规追究统计违法单位法律责任,认定和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
长期,11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办公室 | ||
(5) |
规范县(市、区)统计局的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依规做好统计行政处罚。 |
长期,12月25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
牵头单位:人事教育科 |